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兴办本校的目标宗旨制定本章程。
第一条 学校性质:民办非企业组织,是兴办者自愿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、非学历教育为主的文化课培训机构。
第二条 学校兴办者:张 震。
第三条 学校名称:兰州市安宁区雲亭辅导学校。地址:兰州市安宁区十里店街道中和教育世家AB座3楼。
第四条 办学宗旨:学校坚持把为党育人,为国育才作为教育的根本目标和主要任务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时代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,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。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政治核心作用。
办学目标:学校大力弘扬“忠于国家,创造价值,回报社会”的核心价值理念,坚决贯彻“人才就是生命力,机制就是生产力,团结就是战斗力”的核心经营理念,严格执行“岗位责任制,绩效考核制,终身学习制”的核心管理理念,坚定贯彻“名师执教、分层教学、个性鲜明”的办学特色,坚定不移地走规模化发展之路。
第五条 机构设置:学校设立校务管理委员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,由法人(校长)、顾问、行政校长和教学校长等核心部门负责人组成,由法人(校长)负责且具有最终决定权,根据需要召开;设立家长会作为咨询机构,由行政校长、教学校长、部门主任、教师代表、班主任及家长代表等组成,由行政校长负责,每年至少召开一次;设立学校行政会议作为日常管理机构,由行政校长、教学校长、部门主任、班主任及其他行政人员组成,由行政校长负责,每周召开一次。
第六条 岗位设置:学校设立顾问、校长、行政校长、教学校长、部门主任、班主任、宿管、门卫、保洁等岗位。校长代表校委会统筹安排学校工作。行政校长负责办公室、招生办、政教处、后勤处和财务处工作。教学校长负责教务处、教师发展中心和学生发展中心工作。部门主任负责本部门工作。班主任负责本班工作,直属于政教处;宿管负责宿舍区管理,直属于政教处;门卫负责人员出入管理,直属于政教处;保洁负责公共区卫生,直属于后勤处;食堂负责伙食,直属于后勤处。
第七条 管理制度:学校严格落实“岗位责任制”“绩效考核制”“终身学习制”等核心管理制度。
(一)不断完善并严格落实校长、行政校长、教学校长、部门主任、班主任、宿管、门卫、保洁等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,并定期进行日常考核奖惩。
(二)严格落实学校“年终奖励制度”。每年教师节根据上年度考核结果评选 “优秀教师奖”、“学生最喜爱的教师奖”、“优秀员工奖”、“优秀毕业生奖”及“突出贡献奖”(可空缺),颁发奖杯及奖金。
(三)不断探索完善“差异化薪资和员工持股制度”。根据学校发展情况、行政岗位及教学成绩不断调整教职工工资。对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教学人员探索实行“员工持股”激励制度。
(四)坚定不移地推进“终身学习制度”。由执行校长负责定期举办“学习强国”微课堂——以讲座、读书分享会、现场教学、参观考察、报告会或公益活动等形式进行,对教职员工不定期进行理论和实践培训。
(五)坚持实行“领导包班制度”。学校主任级以上管理人员每学年包班到人,进一步强化管理,提高教学成绩。
(六)严格落实“一反馈一考核制度”。每月月底由办公室负责完成“雲亭辅导学校管理及教学情况学生调查反馈表”及“雲亭辅导学校行政人员考核表”,由执行校长负责整理并及时整改。
(七)严格执行“现场办公与限期办公相结合制度”。对能现场解决的问题现场解决,不具备条件的限期办理并由相关负责人及时跟踪上报。
(八)不断完善并建立《教职工薪资标准及激励办法》《行政人员考勤制度》《安全管理制度》《学校应急管理制度》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》《学生管理制度》《财务管理制度》《收退费管理制度》等核心规章制度体系。
第八条 校务管理委员会产生办法及职权
(一)校务管理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:举办者提名产生,任期一年,定期召开校委会全体会议;校委会闭会期间,由校长(法人)主持工作。
(二)校委会行使的职权:
1、聘任和解聘校长,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;
2、筹集办学基金,审议批准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;
3、审定学校战略发展规划,批准年度工作计划;
4、决定学校重大基建项目与设备投资项目;
5、修改学校章程,批准学校重要规章制度;
6、决定教职工编制和工资标准,决定校长薪资;
7、决定学校的分立、合并和终业后的资产处理;
8、对校长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;
9、研究决定任免学校重要岗位负责人;
10、塑造和传承学校文化。
第九条 校务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:实行民主集中制。
第十条 校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: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,校长具有最终决定权。
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投入已经甘肃金源会计师事务所验资,并于2017年 9月 20日出具了编号为[2017]125号的验资报告。具体情况如下:
出资人名称:张震,出资数额(单位:10万元人民币),出资形式:独资,资产来源:自筹。
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设立会计帐簿等各类财务帐目,保证会计资料的条理性、规范性和完整性。
第十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,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。
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学校财产。
第十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张震担任,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。
第十六条 校委会聘请张震担任校长,任期五年,报经审批机关核准后上岗并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指导执行校长执行校委会相关决定;
(二) 指导制定发展规划,财务预算和重要规章制度;
(三) 聘任和解聘学校重要岗位工作人员,实施奖惩;
(四) 督促教育教研活动,保证教学质量;
(五) 不断塑造、弘扬和传承学校文化;
(六) 校务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。
第十七条 党支部是党建工作主阵地,师生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和管理人员培养基地,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工作;学校必须建立基层党组织或加入联合党支部,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,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;坚持“德才兼备,以德为先”的原则发展和培养党员。党支部严格落实“三会一课”制度,每年对党员进行考核,评选“优秀共产党员”,并进行表彰奖励。
第十八条 学校如有变更事项,需依法申报审批(核)办理。凡涉及变更举办者、学校分立与合并、办学场地变动等重大事项,必须经举办者同意,并经校务管理委员会决议,在进行财务资产清算后由举办者向审批(核)机关呈报书面变更报告。
第十九条 学校自行终止办学,必须经举办者同意,经校务管理委员会决议,在进行财务资产清算后,由举办者向审批(核)机关呈报书面终止办学报告,依法办理终止办学手续,并负责妥善安置学生,依法做好财产清偿。
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于2016年9月制定,已经校务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9月10日召开会议一致通过,并于2023年9月10日进行修订完善。
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校务管理委员会。